2017-05-221>老子有錢 #LIST_END# 9:25

〔記者楊淳卉/台北報導〕為完備國內事業廢棄物輸出管理規範,立法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今初審通過「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」,但朝野立委對條文部分內容文字無共識,全案保留提報院會討論,須交黨團協商。根據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所提修法版本,未來國內生產有害事業廢棄物,僅限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處理、或無適當處理技術設備者等,才可輸出其他國家處理。草案也明定可接收地區限制,接受國限於歐盟、日本、美國、歐洲等先進國家,接收國處理機構也應具有該申請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理能力。若違反規定,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,並得連續處罰,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命其停工或停業。提案說明指出,根據「巴賽爾公約」的精神,有害事業廢棄物應儘量再本國處理,若不得不輸出處理,也應輸出到較先進國家,確保廢棄物得到妥適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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