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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為解決檢察官人力荒,達到省錢司改,可仿效德國的做法。(Photo by gil4r56y/Flicker/示意圖)
根據中時電子報106年3月13日〈防濫訴學德國無關公益轉自訴〉的報導,由於現行的告訴制度免費,於是好訟之徒動輒提告。諸如網路互罵而告誹謗、複製網路圖片被告違反《著作權法》、大樓管委會貼催繳管理費通知而被告違反《個資法》,不一而足。這些案件大多數不會被起訴,但檢察官卻須投入時間及精力偵查。
普遍存在的「濫訴」現象,不但使被訴者苦惱,更造成檢察官工作超量,非改不可。這篇報導並與近來不少基層檢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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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的投書一致,建議為了遏止濫訴,讓檢察官能專注偵查重大犯罪,可仿效德國,將諸如誹謗等無關公益的微罪案件,改採自訴人須負擔費用的強制自訴(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並未收費),藉費用負擔及強制律師代理來遏止「濫訴」,或者乾脆把這類無關公共利益的犯罪類型除罪化。
在漢文化裡,的確有悠久的以刑逼民傳統,但把提告誹謗、詐欺、背信、侵占這類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不成功的告訴人,一概稱為濫訴,則未免獨斷。案件最終被不起訴的理由,可能是所告情事在法律上顯不成罪,可能是微罪不舉,更多的是經偵查後認為罪證不足。無論何者,都是檢察官主觀判斷的結果。因此,以不起訴的結果作為濫訴的判準,等於是否濫訴全憑檢察官說了算。事實上,根本找不到判斷孰為濫訴的客觀標準。尤其檢察官負有偵查之責,要是因為檢察官怠於偵查,最後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,卻可以反過來指責告訴人濫訴,等於是允許檢察官把責任推給告訴人,更是焉有是理。濫訴的說法背後其實是(告人)不成功便成仁的邏輯,與古代官府為了遏止民眾告狀所設的反坐之罰其實是同樣思維,目的都在阻擋民眾申告,以解決官署不堪負荷的問題。
因此,要想藉由遏止所謂濫訴來解決檢察官的工作超量問題,根本是搞錯了目標。司法體系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而設,若規定以上這些侵害個人法益的輕罪被害人一律只得自訴(而且要付費),這樣的司改恐怕只會激起更大民怨,而且只是把案件推給法院,根本是以鄰為壑,其實也與其所欲仿效的德國制度大相逕庭。德國的自訴雖然採取有償制,但並未規定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只能提自訴。
德國值得借鏡之處,是檢察官的實務作業方式。雖然德國檢察官也是偵查主體,但體認到自己是法律專家,並無偵查專業及資源,可謂「有頭無手」,因此實務上偵查大部分還是移轉給警察主導。通常警察獨立偵辦犯罪,偵查告一段落後才將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,檢察官只需決定起訴或不起訴。若認為警察的偵查尚未完備,則會再命警察補充蒐證。只有在極嚴重犯罪、商業犯罪或有組織犯罪等特殊情況下,檢察官才會以口頭指示的方式參與偵查。因此,德國檢察官原則上不訊問被告或證人,檢察機關內也沒有偵查庭的設置(若例外需要訊問,則在檢察官的辦公室內進行)。反觀我國,開偵查庭訊問被告及證人,耗費檢察官大部分的上班時間,比起德國,可謂極無效率的作法。
除了偵查庭,另一個無謂耗費檢察官精力與時間的工作,是引用卷證撰寫形式類似法院判決書的不起訴處分書。之所以像判決書,是因為《刑事訴訟法》賦予不起訴處分等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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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定判決的實質確定力。德國的不起訴處分(EinstellungdesVerfahrens)沒有實質確定力,因此除表示中止偵查之決定外,不須有太多內容。也因檢察機關得隨時續行偵查,故不需設再議制度以決定不起訴處分得否確定。
如果仿效德國的作法,不但辦案的基層檢察官可以省下許多開偵查庭及製作處分書的時間,高檢署也因不須處理再議而可釋放人力回基層,解決迭有檢察官投書反應的人力短缺問題。這樣的改革,僅需更動檢察官的工作方式及修改《刑事訴訟法》,卻可避免限制人民訴訟權的罵名,也強過未能提出具體人力需求,卻可能造成組織肥大及嚴重財政負擔的增員計畫(有論者倡議增加檢察官或增設副檢察官),才是真正的省錢司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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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尤伯祥,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、台北律師公會第27屆常務理事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憲政改革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、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門委員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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